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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启颂与林伟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谢启颂,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委托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兰,男,汉族,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发荣,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启颂与被告林伟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启颂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启颂以希望通过另行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启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谢启颂负担。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