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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70号原告郑州金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先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泽军,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马渡路马渡新村*号院**号楼*号。关于原告郑州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