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利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利,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徐红利,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红旗建筑装饰批发市场。原告徐红利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12月19日、12月31日及2015年元月9日,其4次在被告处发货,货款共计94089元,货款应在一周之内转入其账户,但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追回货运代收货款9408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并非是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红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