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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海峰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海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08号罪犯苏海峰,1966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哈刑初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继波人民币25365.9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黑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以(2004)黑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30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6月12日以哈刑执字(2010)第30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苏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苏海峰予以减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苏海峰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并能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处罚审批表、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苏海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