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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行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国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张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行审字第00029号申请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化市建明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山。委托代理人:张怀友。被执行人:张国亮,农民。申请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国土资罚字(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12月27日,遵化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张国亮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堆放铁粉硬化地面的行为。2015年1月7日,遵化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站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现场勘察,张国亮于2014年11月在遵化市建明镇接官厅村村北未经批准占地堆放铁粉,依据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该宗地面积3434.64平方米,其中农村道路14.21平方米,林地599.98平方米,建设用地2820.45平方米。其中不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14.19平方米,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20.45平方米。2015年1月27日,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遵国土资罚字(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张国亮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3434.64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34.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合计人民币34346.4元。本院认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站对张国亮违法占地的鉴定结论为“不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14.19平方米,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20.45平方米”,即该宗地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82%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张国亮的符合遵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82%以上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34.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依法不予执行;对于该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于法有据,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遵国土资罚字(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不予执行;二、对申请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遵国土资罚字(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翠艳审 判 员  张继学代理审判员  张峰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国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