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刘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刘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被执行人刘永福,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永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88的银行存款2500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