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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海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04565.59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