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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林支与乔永厚、梁效、李情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支,乔永厚,梁效,李情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1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支,又名张林枝,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永厚,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效,又名梁丽,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情则,又名李在情,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永厚、梁效、李情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林支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9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乔永厚银行账户内存款29900元、梁效银行账户内存款73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剩余本息及诉讼费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