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路北与翡翠路西瑞格花园商铺(一)107、207。组织机构代码56065939-9。法定代表人:刘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4376。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经理。原告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惠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纬公司诉称:2014年6月23日,经纬公司与惠安公司签订了《枞阳国际大酒店热水设备工程合同书》,约定经纬公司向惠安公司提供日供30吨55C°热水和中央空调采暖系统(包括安装),工程地点在枞阳国际大酒店内,同时双方就价款、履行期限、质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经纬公司按合同约定于当月底就将全部设备运至枞阳国际大酒店,并进行安装,在经纬公司施工过程中,惠安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纠纷,惠安公司2014年7月5日通知经纬公司停工,经经纬公司多次要求继续安装,惠安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惠安公司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一、惠安公司立即给付经纬公司工程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惠安公司负担。惠安公司未提出答辩。经纬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经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纬公司的主体身份情况。二、惠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惠安公司主体身份情况。三、《枞阳国际大酒店热水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经纬公司与惠安公司之间就“太阳能、燃气锅炉热水工程”达成一致;双方就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四、惠安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经纬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因惠安公司的原因致协议无法履行。五、现场照片11张,证明经纬公司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惠安公司的原因致经纬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惠安公司也未能按约定支付价款。惠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经纬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经纬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经纬公司与惠安公司签订了《枞阳国际大酒店热水设备工程合同书》,约定经纬公司向惠安公司提供日供30吨55C°热水和中央空调采暖系统(包括安装),工程地点在枞阳国际大酒店内,同时双方就价款、履行期限、质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如甲方(惠安公司)违约,乙方(经纬公司)有对设备处置权并加收每日0.5%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经纬公司于当月底将全部设备运至枞阳国际大酒店,并进行安装,在经纬公司施工过程中,惠安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纠纷,惠安公司2014年7月5日通知经纬公司停工,经经纬公司多次要求继续安装,惠安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惠安公司拖欠不付,由此成讼。本院认为:经纬公司与惠安公司签订的《枞阳国际大酒店热水设备工程合同书》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经纬公司组织安装,惠安公司通知经纬公司停止安装,其责任应由惠安公司承担。惠安公司欠经纬公司货款,经催讨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纬公司要求惠安公司给付5万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经纬公司要求惠安的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经纬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违约金5万元,合计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腾审 判 员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