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钟信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芳,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芳,个体户。被执行人钟信,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素芳申请执行钟信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钟信的财产(房产、土地、银行、车辆)进行了调查,至今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