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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与夏海全、石粉雀、樊志孝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夏海全,石粉雀,樊志孝,穆欣荣,孙巧妮,薛军胜,惠花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博文,任行长。被执行人夏海全,男,汉族,1958年3月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被执行人石粉雀,女,汉族,1960年9月6日生,系夏海全之妻,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樊志孝,男,汉族,1964年6月6日生,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被执行人穆欣荣,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被执行人孙巧妮,女,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系穆欣荣之妻,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军胜,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被执行人惠花蕊,女,汉族,1971年6月4日生,系薛军胜之妻,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制作的(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63号民��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樊志孝、薛军胜、穆欣荣、孙巧妮、夏海全、石粉雀、惠花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18166.92元及利息,诉讼费27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证明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8日,但樊志孝已于2015年6月25日向渭南中院上诉,则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08条一款(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