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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显长与俞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长,俞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8号原告:胡显长。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项嘉佳。被告:俞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长与被告俞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胡显长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