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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逢栓、石逢银与邹吉庆、合肥思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逢栓,石逢银,邹吉庆,合肥思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石逢栓,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石逢银,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钱微波,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吉庆,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思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咸俊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徐如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逢栓、石逢银诉被告邹吉庆、合肥思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逢栓、石逢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逢栓、石逢银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逢栓、石逢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石逢栓、石逢银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