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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相华与何庆国、何庆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2)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相华与被执行人何庆国、何庆宝、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临兰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何庆国、何庆宝、张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何庆国、何庆宝、张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庆国(身份证号码:3728011965***3)、何庆宝(身份证号码:3728011975***7)、张瑜(身份证号码:2304051983***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