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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被执行人:东阿卓越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XX村。韩XX与东阿卓越滚动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XX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5080元及逾期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