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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胜贵与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贵,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袁胜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长芳,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袁胜贵与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在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230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袁胜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4907121997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长芳,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袁胜贵与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兴庙村民委员会在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230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