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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琼与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琼,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59号原告毛琼,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鲁明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琼与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方融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毛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毛琼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