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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明保,秦兴国等与许保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许保忠,丰都全友家具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秦兴国,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余素碧,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李奎生,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袁清蓉,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甘立新,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秦应,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朱淑娟,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李书生,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曾仕芳,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杜曙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朱锡武,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明保,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徐孝诚,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保忠,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涛,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丰都全友家具店,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56号。负责人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保、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徐孝诚、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与被告许保忠及第三人丰都全友家具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保、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徐孝诚、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明保、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徐孝诚、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保、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徐孝诚、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明保、秦兴国、余素碧、李奎生、徐孝诚、袁清蓉、甘立新、秦应、朱淑娟、李书生、曾仕芳、杜曙光、朱锡武负担。审 判 长  代孝国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