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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千柱与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千柱,刘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黄千柱,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光。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运华,男,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千柱诉被告刘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千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千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千柱撤回对被告刘运华的起诉。审判员 康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