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彦升与刘俊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升,刘俊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孙彦升,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娟,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原告孙彦升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俊财,男,38岁,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升与被告刘俊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升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彦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彦升负担。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