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10号原告丁某,自由职业。被告吴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长王丽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人民陪审员刘圆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洪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