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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皓与杨朝勇,秦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杨朝勇,秦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李皓,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勇,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秦晓华,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皓诉被告杨朝勇、秦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李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