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皓与杨朝勇,秦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杨朝勇,秦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24号原告李皓,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勇,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秦晓华,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皓诉被告杨朝勇、秦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李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