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爱成与郝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成,郝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719号申请人刘爱成,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郝建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伊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郝建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建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建昌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松定霍洛村三社有平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建昌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的砖混结构平房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 刚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