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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曾曾与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曾曾。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根富,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先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曾诉被告襄阳天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曾曾负担。审判长程雪峰审判员唐俊艳人民陪审员张梦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