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启东与左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东,左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孙启东。被告左进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