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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启东与左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东,左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孙启东。被告左进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