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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学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23号李学芳:你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自己无罪。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诉人李学芳与原审被告人刘小亮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旧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法院判决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申诉人李学芳以现有材料提出申诉,证据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