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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执行白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白宝,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沈丘县法院刑事庭申请执行白宝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载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128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