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占武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闫占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1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布和特木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占武,男,汉族。上诉人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鲁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上诉人扎鲁特旗冠诚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