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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起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志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起字第00003号起诉人徐志平。2015年7月29日,本院收到徐志平的起诉状,其诉称黄石普仁医院在为其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存在严重违约,要求判令黄石普仁医院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损失计24663.6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于2014年10月28日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起诉人与黄石普仁医院于2014年12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黄石普仁医院一次性给付徐志平经济帮助4500元,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结清。双方同意该调解协议签名捺印起生效,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现起诉人徐志平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志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