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钱燕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号*单元***室*座。法定代表人钱燕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裕。系该公司后勤主管。申请人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3050005323220882、票面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为青岛晟启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麦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