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荣,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荣。被执行人王文龙。原告马秀荣与被告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王文龙应归还原告马秀荣借款273800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止,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45000元,余款488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马秀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王文龙未按期履行第一款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原告马秀荣可按照借款总额2738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元,由被告王文龙负担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秀荣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6579元,执行费为404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龙在吴江区范围内名下无商品房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文龙于2011年5月17日与其妻徐厅离婚,松陵镇城南花苑2449号宅基地房屋归其妻徐厅所有,现被执行人王文龙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文龙在本院已有被执行案件[(2014)吴江执字第0441号]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程序终结。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