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荣碧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416号起诉人袁荣碧,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起诉人袁荣碧起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的行政起诉材料本院已收悉。起诉人袁荣碧诉称:2001年11月21日,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将起诉人变更为其董事。当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工商变更,在工商信息中将起诉人列为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但起诉人2001年11月至今未在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过劳动,也未受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董事等任何职务,2001年11月21日也未参加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工商变更主管部门未尽全面审查义务,错误准予变更,将起诉人错误地列为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1月21日准予重庆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的工商登记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工商变更登记,至2015年7月23日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对起诉人袁荣碧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本院不予立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袁荣碧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娟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冉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