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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威海云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职业学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职业学校,威海云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职业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云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高发大厦A区501室。上诉人威海职业学校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6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实施前立案,案件标的额为640余万元,故不应适用本案,且本案案情重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于2015年5月1起实施,本院诉讼标的额调整为管辖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本案系5月8日立案,故本案适用该标准;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系普通民事案件,上诉人称本案案情重大,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