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瞿洋与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洋,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罗马毅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瞿洋,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向崇富,重庆市北碚区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354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108-0。法定代表人罗马毅,职务执行董事、经理。第三人罗马毅,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洋诉被告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马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洋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瞿洋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