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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瞿洋与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洋,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罗马毅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瞿洋,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向崇富,重庆市北碚区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354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108-0。法定代表人罗马毅,职务执行董事、经理。第三人罗马毅,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洋诉被告重庆龙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马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洋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瞿洋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