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常守良与刘克宇、刘高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守良,刘克宇,刘高,于传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93号原告:常守良,男,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刘克宇,男,193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高,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传周,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守良与被告刘克宇、刘高、于传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守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常守良减半负担188元。审 判 长 黄炳峰审 判 员 张振田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