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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爱群、顾秀敏诉史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群,顾秀敏,史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646号原告王爱群,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原告顾秀敏,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被告史戈,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群、顾秀敏诉被告史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朝军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群、顾秀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朝军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史戈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郑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