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1)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周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36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法定代表人许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烨。被执行人周渊来。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公司)与周渊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渊来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科鑫公司代偿款1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5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25000元自2014年2月21日、50000元自2014年4月19日、25000元自2014年5月22日,25000元自2014年6月18日,250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周渊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二、驳回科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482元,保全费1914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8476元,由周渊来负担,该款科鑫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周渊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科鑫公司。因被执行人周渊来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科鑫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周渊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阊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1份,该合同载明甲方(借款人)为周渊来,乙方为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阊支行。该合同中约定:中国银行授予甲方用于购置汽车的专向额度;分期资金金额为72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费率为专向额度的10.5%。科鑫公司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阊支行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1份并与其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同意为周渊来向该行的汽车贷款72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叁年。另外,科鑫公司与周渊来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该合同中甲方为周渊来,乙方为科鑫公司,科鑫公司作为周渊来的保证人,为周渊来在《中国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的款项包括……以及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第七条中约定:“……甲方违约事实发生后,贷款行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尚欠本息及罚息的同时,也会要求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因此为甲方代垫款项的,甲方应自乙方垫付之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该款项总额的5‰日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按该款项总额的8%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嗣后,因周渊来未按约归还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阊支行多次向科鑫公司发出要求代偿通知书,要求科鑫公司代偿。嗣后,科鑫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阊支行代偿了25000元,于2014年2月20日代偿25000元,于2014年4月18日代偿50000元,于2014年5月21日代偿了25000元,于2014年6月17日代偿了25000元,于2014年7月22日代偿了25000元,合计175000元。因科鑫公司认为周渊来应返还其代偿款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周渊来名下车牌号为苏E×××××宝马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渊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未扣押到被执行人周渊来名下车牌号为苏E×××××宝马汽车,也未寻找到被执行人周渊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理条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上述被执行人的轿车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