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加标与王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许加标。委托代理人:赵文耀,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保。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加标为与被告王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加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许加标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