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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任 洁人民陪审员  李高省人民陪审员  姚忍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