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某。被告:陆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10年10月29日生下女儿陆xx。婚后,双方因各种矛盾经常吵架,并于2014年7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因双方对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4万元给原告(从2015年5月起至2029年5月止,按每月3000元计);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现在虽然有些矛盾,为经济问题时有吵架,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至于到离婚的程度。我想朝着和好的方向去努力,为了年龄尚小的女儿,希望原告给我和家庭一次机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女,现年五岁。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摩擦与争执,直至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导致近来夫妻关系紧张并最终引起诉讼的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案虽经调解无效,但不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