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某玲诉谭某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玲,谭某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江某玲,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玲诉被告谭某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看守所羁押,为方便法院查清事实,待被告释放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自愿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江某玲负担。审判员 :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