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357号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江。委托代理人成开明。被告帅某某。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