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亚东与刘会增、杨晓微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东,刘会增,杨晓微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陈亚东。被告刘会增。被告杨晓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东诉被告刘会增、杨晓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丽莎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