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亚东与刘会增、杨晓微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东,刘会增,杨晓微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陈亚东。被告刘会增。被告杨晓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东诉被告刘会增、杨晓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丽莎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