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查万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万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16号罪犯查万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查万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裁定共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查万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查万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万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