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钟永健与朱穗华其他合同纠纷2745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健,朱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745号申请执行人:钟永健,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朱穗华,住广州市。原告钟永健诉被告朱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永健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穗华支付借款9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朱穗华名下有位于海珠区福场路52号1210房的房屋产权。经核实,被执行人朱穗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法另案扣划得1698.99元。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1648.99元已向申请人钟永健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车辆档案,但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2744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