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太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51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讯,经理。被执行人何太平,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鼓楼镇。申请执行人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5484元,执行费10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车二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太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