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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怀具与刘长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怀具。被告,刘长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红。原告王怀具与被告刘长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怀具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具撤回对被告刘长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怀具负担。审判员  吴茂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席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