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怀具与刘长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怀具。被告,刘长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红。原告王怀具与被告刘长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怀具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具撤回对被告刘长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怀具负担。审判员 吴茂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席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