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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海楼申请徐瑞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楼,郭继龙,徐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楼,个体业主,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郭继龙,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徐瑞平,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楼与被执行人郭继龙、徐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