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建筑钢模出租站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建筑钢模出租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99号2幢513室。诉讼代表人肖春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建筑钢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停车场东。诉讼代表人丁水生。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建筑钢模出租站(以下简称出租站)、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分公司上诉称:虽然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属管辖约定不明。我公司注册所在地在苏州高新区玉山路99号2幢513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出租站与苏州分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出租站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苏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