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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启德与绩溪县龙源新型建材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许启德,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绩溪县龙源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汪风阳,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汪细阳,男,1966年10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法定代表人:程敬芝。委托代理人:吴光平、陈宗华,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许启德诉被告绩溪县龙源新型建材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晓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